在厂房的租赁中,转租是获得厂房出租方同意的,而且获得其装修或改造的同意意见的,办公厂房出租,在厂房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一楼厂房出租,转租方或转租户对于厂房进行重新装修改造,双方按照约定对装修物可以折价归出租方所有,转租方或转租方可以获得相当于装修物折旧后的价款。
但在转租中,厂房出租方不同意转租,转租户则无权主张上述权利,必须将装修拆除并且恢复厂房原状,由此产生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4、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及转租合同时,面临合同被随时解除的风险。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方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租赁方(转)。”
租赁方(转)租赁房屋6个月以上的,未与厂房出租方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的,厂房出租方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租赁方(转)后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关系。
若租赁合同的解除,转租合同也将无法继续履行下去。
(5)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界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乙方应保证工作人员撤离、将属于自己的设备腾清,并将租赁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等清理干净。租赁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日。
(6)经甲乙双方商定,租金的交纳采取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方式,年租金为元,由乙方于每年日交纳给甲方。如逾期交纳租金30日以内,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甲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二十五的违约金。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7)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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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为:产权双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件或协议计算分摊;无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建筑面积比例进行计算分摊。
4、公摊面积怎么分摊?
约束开发商的有关商品房销售面积与公摊面积的法规主要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及北京市2000年9月26日颁布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其中北京市的规定明确了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
分摊原则如下:
(1)商品房公用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民治厂房出租,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不得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5、影响厂房公摊面积的因素有哪些?
(1)结构
多层标准厂房和单一层钢结构厂房是不一样的。
(2)厂房面积
厂房面积大就多点,厂房面积小就少点。
(3)公共设施
只有楼梯和既有楼梯又有电梯是不一样的,公共设施、走廊越多公摊就越大。
(4)建筑规模
楼梯高度越高,公摊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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